(2017)黔0628执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申请保全贵州金红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贵州金红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保42号申请人:周某,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秀山县。委托代理人:吴某,女,1972年2月6日出生,苗族,住址: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一般代理。被申请人:贵州金红信生态农业有限��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滨江花园C区*号*层***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周明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贵州金红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17年8月11日申请人周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贵州金红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松桃县人民政府铜仁武陵山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桂花树栽种工程款300000.00元予以保全冻结。本院作出(2017)黔0628民初1631-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保全冻结。该法律文书产生法律效力。经查,被申请人贵州金红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松桃县人民政府铜仁武陵山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桂花树栽种的工程款,该存款属于被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其保全申请���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情况紧急,如不立即保全可能会造成被保全财产的流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贵州金红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松桃县人民政府铜仁武陵山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桂花树栽种工程款300000.00元予以保全冻结,期限为一年,即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舒山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麻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