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某某、杨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汝州某某有限公司,王某某,杨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70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法定代表人姬某某,女,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杨某,男,1987年4月7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5年7月20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某某、杨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民初4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民初4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亚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子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