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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4执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邬志成、邬重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志成,邬重庆,江西合鑫纸板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521号之一申请人邬志成,男,1954年11月11日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申请人邬重庆,男,1977年1月2日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江西合鑫纸板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良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058833005L。法定代表人易泓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邬志成、邬重庆与江西合鑫纸板印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合鑫纸板印刷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