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执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国秀荣、高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秀荣,高博,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2175号申请执行人:国秀荣,女,1964年5月7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高博,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王忠,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秀荣与被执行人高博、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