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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终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代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代刚,胡成坤,沁阳市昊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18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660906078Y(1-1)。主要负责人:王庆磊,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泉生,男,该支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刚,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成坤,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沁阳市昊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西万镇西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599101376C。法定代表人:牛立平,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代刚、胡成坤、沁阳市昊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戚怀民审判员  张志敏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玉凤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