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5执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罗建华、胡铭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华,胡铭江,徐思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5执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建华,女,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胡铭江,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现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徐思思,女,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现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建华与被执行人胡铭江、徐思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胡铭江、徐思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胡铭江、徐思思向申请执行人罗建华支付购房款计4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用1167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7716.70元。但被执行人胡铭江、徐思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以(2017)赣0105民初8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胡铭江、徐思思共有的坐落于湾里区XX路XX住宅小区11#楼二单元XX室,面积252.92平方米,权证号赣(2016)南昌市不动产权第XXX号、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铭江、徐思思共有的坐落于湾里区XX路XX住宅小区11#楼二单元XX室(面积252.92平方米,权证号赣(2016)南昌市不动产权第XXX号、XXX号)。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余款偿还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小贞审 判 员 胡信昌人民陪审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吁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