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执27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乐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乐宽,李心红,刘乐义,于占军,刘乐雨,徐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7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乐宽,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李心红,女,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刘乐义,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于占军,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刘乐雨,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徐庆国,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7)鲁1502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乐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乐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乐义名下银行存款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塔支行开户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