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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峰与谢英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峰,谢英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4民初2849号原告:朱峰,男,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谢英昊,男,199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朱峰诉被告谢英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英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2日,被告谢英昊因急需用钱,从原告朱峰处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详情为:欠条,今欠朱峰现金20000元,俩萬元整。2017年5月22日,谢英昊。借款时,被告谢英昊承诺几天内就还钱,现在两个月过去了,原告朱峰一直找被告催要,被告总以没钱为由推脱,至今分文未还。被告谢英昊没有提供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原告因急需用钱,找到原告借款,双方约定用几天就还。为此,被告谢英昊于2017年5月22日给原告出具了20000元的欠条,欠条载明欠原告现金20000元。因此,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谢英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峰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0元由被告谢英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