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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葛某与高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财保93号申请人葛某,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申请人高某,男,30岁,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申请人葛某诉被申请人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某所有的×××号丰田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以担保人李明伟所有的×××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了担保财产凭证,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高某所有的×××号丰田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担保人李明伟所有的×××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海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