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16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聆海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尘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聆海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尘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6080号原告:聆海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耿晓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宏,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尘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鹏,董事长。原告聆海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尘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聆海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聆海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8.5元,减半收取计319.25元,由原告聆海建筑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 峥人民陪审员 吴 昆人民陪审员 梁钟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卓蕾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