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行审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郑州市畜牧局、许晓冬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畜牧局,许晓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3行审140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畜牧局,住所地郑州市民安路63号。法定代表人蔡仲友,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剑,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许晓冬,男,汉族,1986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畜牧局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郑牧罚(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告在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下列产品:1.标称湖北键珉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的兽药产品:水产用恩诺沙星可溶性粉(商品名:水产003)16件、三黄粉15件、环丙氨嗪预混剂(商品名:蝇蛆净)1件、盐酸沙拉沙星可溶性粉(商品名:肠安康)3桶、清解合剂3箱、VC可溶性粉(商品名:清凉一夏)1件、扶正解毒散(商品名:异毒康)1件、速肥散1件、催肥活力肽1件;2.标称天津中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兽药产品:伊维菌素预混剂(商品名:驱虫灵)2件、氟苯尼考0011件、肥猪散(商品名:利康健)4件、环丙氨嗪预混剂(商品名:蝇蛆净)1件、阿莫西林0071件、球速克1件、金维素4件;3.标称湖北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兽药产品:驱虫灵3桶、硫酸新霉素2桶、甲硝唑5桶;4.标称山东晟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兽药产品:阿莫西林1桶;5.标称山东华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兽药产品:酒石酸泰乐菌素可溶性粉(商品名:万呼宁)1桶、水溶维生素0251件、健胃增重王4件、瘟喉康1件、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商品名:呼喘奇迹)3桶、乳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商品名:禽疫康)3桶、混感康1桶、降暑散(商品名:清凉一夏)5件、蛋多多4件、扶正解毒散2件、脱霉灵8件、黄芪多糖1件、硫酸粘杆菌素1件、酒石酸泰乐菌素可溶性粉(商品名:呼喘净)1件、阿莫西林1件、氨苄西林可溶性粉卵康泰3件、肥猪散2件、菌炎康1件、双黄连口服液3箱、黄连解毒散(商品名:免疫肽)1件、磷霉素钠可溶性粉(商品名:杆菌无迪)1桶、双黄连口服液1箱;6.标称河南欧创兽药有限公司的兽药产品:延胡索酸泰妙菌素1件、利剑2件。总货值金额为42025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认定其行为为严重违法行为。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的规定,责令被告立即改正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水产用恩诺沙星可溶性粉(商品名:水产003)等兽药;2.没收封口机等生产设备、水溶性载体加维粉等原料和产品标签等包装材料;3.处货值金额42025元的5倍罚款210125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畜牧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郑牧罚(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21012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畜牧局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郑牧罚(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2101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西俊审 判 员 邢 燕代理审判员 张玉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