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东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1627号原告:广东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一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1栋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98517516。法定代表人:林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慧,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筠,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广东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该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晓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