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陶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29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黄骅市人,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文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7日16时40分,被告人陶某驾驶冀J×××××号三轮汽车沿黄骅市吕桥镇周西村内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歧梅路周西村西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歧梅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陶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陶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陶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陶某的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黄骅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陶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陶某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陶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长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滕奉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