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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民申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恒亮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恒亮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申5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51号。法定代表人:彭卫。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广西恒亮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云南路40号盛泰晴海居2幢18号二层。法定代表人:黎洪聪。再审申请人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恒亮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2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李元东审判员  唐光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秋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