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会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会祥,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陈会祥,男,汉族,1966年10月13日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融信园小区。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1972年3月26日生,辽宁省盘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川口镇。陈会祥申请执行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5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勇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陈会祥支付案件款14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8749.5元、执行费16400元。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陈会祥与被执行人张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张勇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陈会祥案件款14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8749.5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5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