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曲沃县新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苗磊磊、栾晓音、郑振华、刘春梅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沃县新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苗磊磊,栾晓音,郑振华,刘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527号申请执行人:曲沃县新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新惠。被执行人:苗磊磊,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栾晓音,女,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郑振华,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刘春梅,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曲沃县新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苗磊磊、栾晓音、郑振华、刘春梅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曲沃县新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曲沃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21执52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苗磊磊、栾晓音、郑振华、刘春梅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红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