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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冷万春与申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万春,申志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11民初2256号原告:冷万春,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河南省。被告:申志强,男,汉族,1987年出生,住河南省辉县。原告冷万春诉被告申志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冷万春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万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万春负担。审判员 林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占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