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11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冷万春与申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万春,申志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11民初2256号原告:冷万春,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河南省。被告:申志强,男,汉族,1987年出生,住河南省辉县。原告冷万春诉被告申志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冷万春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万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万春负担。审判员 林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占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