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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项旭与周俊威、徐玲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旭,周俊威,徐玲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2314号原告:项旭,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周俊威,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徐玲丽,女,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项旭与被告周俊威、徐玲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项旭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项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项旭负担。审 判 员 李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童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