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项旭与周俊威、徐玲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旭,周俊威,徐玲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2314号原告:项旭,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周俊威,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徐玲丽,女,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项旭与被告周俊威、徐玲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项旭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项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项旭负担。审 判 员 李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童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