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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秦金明诉被告康建飞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金明,康建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滨河西路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643号原告:秦金明,男,2004年6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安业乡安业村人,在安业中学就读,住本村,身份证号1411242004********。法定代理人秦集平,男,1957年1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安业乡安业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1411241957********,系原告父亲。被告:康建飞,男,1983年3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木瓜坪乡后长乐村柏洼组人,现住临县临泉镇田家沟村,农民,身份证号1411241983********。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滨河西路营销服务部。负责人陈瑞峰,该公司经理。址:柳林县镇桥西街下南巷。地委托代理人梁娟娟,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金明与被告康建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滨河西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金明与被告康建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滨河西路营销服务部就本案与自行调解处理,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秦金明负担。审 判 长  郭伟峰人民陪审员  刘 琦人民陪审员  李生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