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秦龙生、侯双英等与李文昌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龙生,侯双英,李文昌,李志兵,李伏兵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438号原告:秦龙生,男。原告:侯双英,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昌,男。被告:李志兵,男,系被告李文昌之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军,河南天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伏兵,男,系被告李文昌之次子。原告秦龙生、侯双英诉被告李文昌、李志兵、李伏兵相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秦龙生、侯双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龙生、侯双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瑞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栋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