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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恢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盐城市东方担保有限公司与盐城市金祥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富邦置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东方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市金祥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富邦置业有限公司,韩立东,邵文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207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东方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村。法定代表人:李兴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金祥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北路69号。法定代表人:韩立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富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便仓居委会五组(花园南路)法定代表人:朱建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立东,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邵文萍,女,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东方担保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2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盐城市金祥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富邦置业有限公司、韩立东、邵文萍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5年11月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恢复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实施处部分工作职能及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要求,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272号民事判决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