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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5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新超诉被告李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超,李强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5559号原告:刘新超,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李强,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刘新超与被告李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新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新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向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穆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