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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吕红军与靳友领、王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红军,靳友领,王兆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30民初2028号原告:吕红军,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靳友领,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王兆英,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原告吕红军与被告靳友领、王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靳友领、王兆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红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并依法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靳友领、王兆英在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归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靳友领、王兆英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30日,被告靳友领、王兆英向原告吕红军借款80000元现金,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为一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靳友领、王兆英尚欠原告借款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原告吕红军要求被告靳友领、王兆英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吕红军在庭审中主张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8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靳友领、王兆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红军借款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8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靳友领、王兆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克房审 判 员  满冬利人民陪审员  佟来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