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黑龙江金谷物流有限公司与大连港信粮食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金谷物流有限公司,大连港信粮食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855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马路北环路新建铁路规划开源街第16栋1单元26层2603号。法定代表人:李效伟,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港信粮食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大连高薪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3号纳米大厦19层19009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金谷物流有限公司与大连港信粮食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港信粮食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大连港信粮食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