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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任德志申请执行洛阳兴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德志,洛阳兴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4执120号申请执行人任德志,男,汉族,1955年11月20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被执行人洛阳兴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组织机构代码:05338327-9法定代表人练进龙。本院在执行任德志申请执行洛阳兴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栾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但其分文未履行,本院依程序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车辆、存款、房产、证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于2017年2月1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执行人员多次到洛阳兴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已人去楼空,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原红敏审 判 员  杨建普人民陪审员  王 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海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