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苗盗窃一案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刘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78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苗,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刘苗盗窃一案,由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皖1802刑初18号刑事判决,现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被执行人刘苗应缴纳罚金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中的财产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罚金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中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