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2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贾传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传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02刑初169-2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传营,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枣庄市市中区。2015年8月27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31日本院决定逮捕被告人贾传营,2017年8月7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一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传营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陈亮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传辉、项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传营、陈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8月份,被告人贾传营、陈亮经事先预谋,在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沟湾村的北山非法采石牟利,后雇佣孙某等人在山上钻炮眼140余个。2015年8月11日,贾传营从他人手中非法购买导爆管雷管140余枚及炸药一宗。当晚,陈亮驾驶白色货车(车牌号鲁D×××××)将导爆管雷管及炸药从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贾传营的食品厂南侧运至沟湾村的北山上。贾、陈二人雇佣他人连夜放炮采石,经国土资源部门勘验,挖方量25470立方米。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传营、陈亮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贾传营非法买卖爆炸物,陈亮非法运输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当庭认罪,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8月份,被告人贾传营、陈亮经事先预谋,在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沟湾村的北山非法采石牟利,后雇佣孙某等人在山上钻炮眼140余个。2015年8月11日,贾传营从他人手中非法购买导爆管雷管140余枚及炸药一宗。当晚,陈亮驾驶白色货车(车牌号鲁D×××××)将导爆管雷管及炸药从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贾传营的食品厂南侧运至沟湾村的北山上。贾、陈二人雇佣他人连夜放炮采石,经国土资源部门勘验,挖方量25470立方米。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依法移交市中公安分局审查办理。(3)国土部门移送的笔录、现场图和证明等:证实了非法采矿的情况,并证实该地段未设置采矿权。(4)陈亮运输爆炸物监控截图照片一张。(5)拍卖终结报告及非税收入票据:市中公安分局委托山东龙头拍卖公司对非法开采的建筑用石灰岩进行了拍卖,拍卖所得依法罚没。(6)体检报告一张:陈亮患有乙肝。(7)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及办案说明九份。(8)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导爆管雷管属于工业雷管,属于爆炸物。2.勘验、检查笔录:枣庄市市中公安局于2015年8月13日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份,提取导爆管两发,复合肥包装袋一个。3.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证实建筑用石灰岩,每吨12.5元。4、证人证言1)证人孙某证言证实2015年8月11日跟着陈亮、贾传营在市中区齐村镇沟湾村北山上打炮眼、装炸药放炮开采石头了。一共打了140多个炮眼,最少也要用140多发雷管。证人佟恒军、陈某、佟恒信、佟金龙、惠某、王某、刘某的证言和以上类似,证实打炮眼放炮的事实。2)证人黄某、周某证言证实陈亮2015年8月11日借车牌号鲁D×××××白色货车的事实。3)证人高某、李某证言证实跟陈亮一起运送炸药。4)证人杜某证言证实2015年8月12日上午10点多钟,巡查发现有人在齐村镇沟湾村北山上钻了二十多个放炮炸石头用眼。2015年8月3日凌晨1时许,巡查到齐村镇沟湾村北边山上石料厂的时候,发现山上有灯光,到山上后发现有一辆打眼机,把打眼机开回镇。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二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传营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当庭认罪,所购买、运输的爆炸物未造成人员伤亡,开采的石头已被拍卖,所得没收国有,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传营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 杰人民陪审员 陈玉岭人民陪审员 陶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洪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