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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邱晓军与李彦付、马桂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晓军,李彦付,马桂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31号申请执行人邱晓军,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13日,初中文化,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李彦付,男,回族,生于1967年6月22日,小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马桂宇,男,回族,生于1969年2月3日,小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邱晓军与被执行人李彦付、马桂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宁0402民特18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邱晓军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200.00元,被执行人马桂宇交纳执行款5000元,剩余部分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邱晓军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故应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民特18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龙审 判 员  毛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