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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建珠、黄建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建珠,黄建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765号申请执行人卢建珠,女,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黄建厦,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卢建珠与黄建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卢建珠申请本案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