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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大芝、陈菲与徐虎、徐明旭、杨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芝,陈菲,徐虎,徐明旭,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613号申请执行人:陈大芝,女,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执行人:陈菲,女,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徐虎,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徐明旭,男,195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杨丽,女,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陈大芝、陈菲与徐虎、徐明旭、杨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虎于2017年9月15日前给付申请人2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次执行申请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000元。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40610元,未执行金额为140610元。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税光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