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刘家成与再审被申请人张良余、、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东宁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家成,张良余,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东宁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家成,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良余,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绥芬河市阜宁镇。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东宁支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负责人:温玉霞,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负责人:吴疆,男,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刘家成因与被申请人张良余、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东宁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024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家成申请再审称,原审有25716.32元(其中包括外出购药1922.32元、复查药费728元、验血费300元、拐杖8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承包15垧地雇车损失7500元、购买化肥款2250元、误工费7936元)没有保护,判决不合理。因此,申请人要求法院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家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证据不充分,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家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解本君审判员 张宗平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嘉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