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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0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润达维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与景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景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润达维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景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景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537号原告:北京润达维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李艳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丽华,北京市中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LARSHARDBOEGALSGAARD,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健,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景富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缪六莹,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北京润达维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景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景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润达维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达维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北京润达维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可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