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梅某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某某,罗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907号申请人梅某某被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吴某原告梅某某诉被告罗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鄂0116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梅某某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梅某某的申请执行事项为:1、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956500及自2016年5月21日起以9565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给付案件受理费13840元。经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罗某、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罗某、吴某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作价,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借款357000元。剩余借款及利息由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梅某某书面申请撤销对(2017)鄂0116执90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梅某某书面申请撤销对(2017)鄂0116执90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执90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