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5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上林县玉岭页岩机砖厂与蒙学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林县玉岭页岩机砖厂,蒙学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5民初1005号被告:蒙学刚,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住广西上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立飞,广西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冬群,广西通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上林县玉岭页岩机砖厂,住所地上林县。负责人:蓝春宏,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广西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贵严,广西林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蒙学刚与被告上林县玉岭页岩机砖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学刚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学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学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学刚负担。审判长 何 健审判员 邹文乾审判员 韦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