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罗志辉与刘智伟、刘素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辉,刘智伟,刘素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罗志辉,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委托代理人:潘光宗,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智伟,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被执行人:刘素银,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12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刘智伟、刘素银应向罗志辉偿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因刘智伟、刘素银到期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罗志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以(2017)粤0112执1299号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8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智伟、刘素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猛刘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