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3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柳青与高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柳青,高加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3934号原告:杨柳青,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芗城区,委托代理人:陈伟生,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榆浓,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加春,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林国才与被告高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柳青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柳青负担。审判员 黄金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少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