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志刚与王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刚,王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徐志刚,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建斌,男,汉族。徐志刚与王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建斌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徐志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475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建斌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开户信息、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志刚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伯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