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7行审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海口市秀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与海口市秀英永圣建筑材料加工点、王开圣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口市秀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海口市秀英永圣建筑材料加工点,王开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琼0107行审102号申请人海口市秀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4号2楼。法定代表人王德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庄腾腾,男,海口市秀英区环境监察局科员。委托代理人吴钟颖,女,海口市秀英区环境监察局科员。被申请人海口市秀英永圣建筑材料加工点,住所地海口市。营业执照注册号460105600072796。经营者:王开圣。被申请人王开圣,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申请人海口市秀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海口市秀英永圣建筑材料加工点、王开圣环保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秀环罚字[2016]8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经营的位于海口市××区半处的石材加工厂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于2016年11月4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申请人逾期未向申请人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秀环罚字[2016]8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位于海口市××区半处的石材加工厂项目的生产和罚款三万元。现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秀环罚字[2016]8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海口市秀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秀环罚字[2016]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郭 煊审判员 唐 波审判员 陈晓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慧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