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昊与唐山惠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昊,唐山惠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3277号原告:李昊,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民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唐山惠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张良各庄良园新居底商。法定代表人:徐国军。原告李昊与被告唐山惠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昊负担。审判员 刘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桂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