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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昊与唐山惠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昊,唐山惠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3277号原告:李昊,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民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唐山惠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张良各庄良园新居底商。法定代表人:徐国军。原告李昊与被告唐山惠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昊负担。审判员 刘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桂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