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叶照友申请执行黄天学合作办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照友,黄天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叶照友,男,汉族,1948年5月29日生,住固始县。被执行人黄天学,男,汉族,1962年3月15日生,原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执行叶照友因合作办学纠纷申请执行黄天学一案中,本院(2012)信中法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照友已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3年4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2013年12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黄天学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信中法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对本院(2012)信中法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书主文进行了变更。申请执行人叶照友已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4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同年11月24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1月30日,本院决定恢复执行。2014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叶照友与第三人江木祥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叶照友将其享有的本院(2013)信中法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江木祥(身份证号码413023197708076015)。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信阳市浉河区,为方便本案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信中法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由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鸿飞审判员 杨荣光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茹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