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恢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某、冷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31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冷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诉被执行人离婚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冷某已达成一致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冷某已履行约定的还款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海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梁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张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