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谢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2刑初103号公诉机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人民检察院以莫检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5日20时37分许,被告人谢某酒后驾驶×××号棕色福特瑞斯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莫旗尼尔基镇高丰家园小区附近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0.75mg/100ml。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谢某对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理由。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谢某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副本两份。审判员 谷常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