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耿计亮诉杜桂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计亮,杜桂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1023号原告:耿计亮,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柳林镇高油坊行政村高油坊村27号。身份证号:372926196909172871。电话:1843485****。被告:杜桂莲,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高显镇西上官村人。身份证号:142621196912255124。电话:1843572****。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计亮与被告杜桂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计亮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计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计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耿计亮负担。审判员 巨燕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车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