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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耿计亮诉杜桂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计亮,杜桂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1023号原告:耿计亮,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柳林镇高油坊行政村高油坊村27号。身份证号:372926196909172871。电话:1843485****。被告:杜桂莲,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高显镇西上官村人。身份证号:142621196912255124。电话:1843572****。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计亮与被告杜桂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计亮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计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计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耿计亮负担。审判员  巨燕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车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