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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5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武汉市金福达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武汉市金福达科贸有限公司,胡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5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正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金福达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远兵,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胡远兵。本院在执行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金福达科贸有限公司、胡远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市金福达科贸有限公司、胡远兵应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176元、逾期付款利息1324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86元、执行费1862元,合计132668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市金福达科贸有限公司、胡远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金福达科贸有限公司、胡远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266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先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玉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