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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孟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孟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刑初33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孟雷,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住该地。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6日被执行逮捕。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7)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孟雷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秋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孟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孟雷自称在聊城市开发区房管局上班,以能够办理房产合同备案为由诈骗殷某25000元,以能够办理房产过户为由,先后诈骗王某甲31300元,诈骗王某乙2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殷某丙、李某丙的证言;被害人殷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殷某、王某乙提供的微信、银行转账明细;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情况说明一份;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的归案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孟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李孟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孟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孟雷退赔被害人殷某丙经济损失25000元、王某甲31300元、王某乙2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 红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人民陪审员  王智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