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5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星与永康市匆忙客美食店、沈玲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星,永康市匆忙客美食店,沈玲锋,吕永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4民初5958号原告:李星,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永康市匆忙客美食店,住所地:永康市东城街道金城路***号。投资人:吕永晓。被告:沈玲锋,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吕永晓,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告李星为与被告永康市匆忙客美食店、沈玲锋、吕永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永革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康市匆忙客美食店、沈玲锋、吕永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李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永康市匆忙客美食店支付原告货款2303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由被告沈玲锋、吕永晓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沈玲锋、吕永晓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永康市匆忙客美食店,被告永康市匆忙客美食店系个人独资企业。原告李星向被告永康市匆忙客美食店长期提供酒水,截止2016年8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酒水款230320元,同日,被告永康市匆忙客美食店与被告吕永晓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欠款事实,并约定欠款在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逾期,被告未付款。被告永康市匆忙客美食店、沈玲锋、吕永晓未作答辩称。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三被告未到庭应诉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沈玲锋与被告吕永晓于2001年4月26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17日,被告沈玲锋投资设立被告永康市匆忙客美食店,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2017年5月22日投资人变更为被告吕永晓。2016年8月1日,被告吕永晓以被告永康市匆忙客美食店的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李星货款230320元,并约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逾期,被告未付款。本院认为,原告李星与被告永康市匆忙客美食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了付款期限,逾期被告永康市匆忙客美食店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永康市匆忙客美食店支付货款2303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永康市匆忙客美食店系个人独资企业,由沈玲锋投资成立,现投资人又变更为吕永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的规定,被告吕永晓、沈玲锋作为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被告永康市匆忙客美食店不能清偿的债务予以清偿,并且被告永康市匆忙客美食店成立于吕永晓、沈玲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债务形成于吕永晓、沈玲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吕永晓、沈玲锋对被告永康市匆忙客美食店不能清偿的债务应予以清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永康市匆忙客美食店支付原告李星货款2303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上述第一项及诉讼费用,被告永康市匆忙客美食店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吕永晓、沈玲锋承担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2元,由被告永康市匆忙客美食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永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沁斯·?PAGE?-2-?··?PAGE?-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