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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双峰县佳旺购物广场五里牌店与李理、李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峰县佳旺购物广场五里牌店,李理,李建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1858号原告:双峰县佳旺购物广场五里牌店,住所地: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西路(五里广场)。负责人:李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利池,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程,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理,男,汉族,住双峰县。被告:李建华(系被告李理之父),男,汉族,住双峰县。原告双峰县佳旺购物广场五里牌店与被告李理、李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双峰县佳旺购物广场五里牌店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双峰县佳旺购物广场五里牌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双峰县佳旺购物广场五里牌店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理、李建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佳旺购物广场五里牌店撤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双峰县佳旺购物广场五里牌店负担。审 判 员  张秀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