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德艮与张成文、张继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艮,张成文,张继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588号原告:杨德艮,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张林丽,五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成文,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继伟,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蚌埠市蚌山区工农路四季阳光花园1号、2号、8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58802888。负责人:钱振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德艮起诉被告张成文、张继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起诉来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艮与被告张成文、张继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艮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继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艮撤回对被告张继伟的起诉。审 判 员 张登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秋侠书 记 员 陈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