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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3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时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244号原告:于某某,女。被告:时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因为争议房屋已经动迁不存在,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9元,全部退回。审 判 员  郑慧红人民陪审员  韩树森人民陪审员  李绍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初浩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