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2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353赵振宇与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宇,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赵振宇,男,1979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靖江市。被执行人: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81011-4,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91号。法定代表人张洪福,董事长。赵振宇与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振宇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查被执行人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正在另案处置中,本案需待另案处置结果一并处理,被执行人靖江市广厦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 涛审判员 林立峰审判员 蔡明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艳 百度搜索“”